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38条以强行性规范的方式规定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然而在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司法实践和地方性规范文件对此类约定之效力认定存在较大差异,学术界对此也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无论从法社会学角度还是规范法学角度考察,肯定弃权条款的效力都更具有合理性。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司法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诚信原则,在确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对弃权条款的效力做出肯定性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