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路径在某种程度上呈现出规则限缩适用的趋势。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遏制非法取证行为与实现权利救济是当前该规则建构和运行的基本模式,但依据规则演化的形态特征及共性与个性问题,表明其适用现状并不乐观。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着抉择上的双重冲突、样态上的二元割裂、救济上的双重忧虑等逻辑困境,这也决定了其逻辑起点应以非法取证行为排除及警察个体责任落实为本位,规则改革的方向应当从证据排除转向行为排除。此外,非法取证行为排除威慑及引导效果的充分发挥,有赖于便宜化的技术机制、全面化的监督机制及层级化的惩戒机制共同支撑。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