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中应否统一证明标准是当前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中的核心学术争议问题。降低审前证明标准的主张有待商榷,因为统一证明标准并未违反认识规律,也未强化侦查中心主义,更不是以审判为中心的障碍,侦查才是查明事实真相的主要阶段。相反,统一证明标准是防止滥诉,避免冤假错案的重要制度,也是避免弱化侦查、妨碍打击犯罪的需要。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坚持统一证明标准,改变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掌握尺度不一的现象,侦查终结、起诉向定罪证明标准看齐,但不应将无罪判决作为检验办案成效的唯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