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事件时有发生,《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具有特殊职责和关系中的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6周岁。在此之后是否应当全面提高未成年性同意年龄的争论仍然存在,部分学者认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全面提高性同意年龄至16周岁,而部分学者对此持反对态度。通过对两种不同观点的讨论,认为后一种观点更为合理,同时指出,即使无需全面提高性同意年龄,我国在性同意年龄方面也存在特殊关系中性同意年龄过低、性同意年龄没有细化等问题。针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应提高特殊关系中性同意年龄,并细化性同意年龄的观点,重点要加强性教育,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