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当下各国金融领域的一个重要命题,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制化进程已然起步。消费者概念无法直接适用于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无法简单套用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求得一劳永逸。但由于2014年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已纳入金融消费活动的相关内容,司法实践依然以此为法律适用的依据。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的问题,法院经历了从否定到认可的过程,对于保险、证券等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金融消费活动的规定,也随着2013年的修法有了明显的转变。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落脚点应该是"实力+信息",而不应纠结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界分,以及其与投资者的关系上。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均应根据实力和信息因素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非专业投资者,非专业投资者都应纳入金融消费者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