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拖航财产损害责任纠纷免责事由

作者:郝志鹏
来源:人民司法, 2019, (17): 78-81.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19.17.022

摘要

<正>【裁判要旨】海上气候变化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予以认定;承拖方驾驶拖轮或管理拖轮的免责事由认定应当严格限制在驾驶拖轮或管理拖轮的具体操作事项中,不应作扩大解释。案号一审:(2017)辽72民初10号二审:(2018)辽民终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