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警察掌握信息的有限性与迅速处置险情的预期存在矛盾并导致警察执法过程中产生误判不可避免。目前对警察执法全方位的监督和制度性挤压使执法警察承受巨大的压力,执法保障措施的缺位常令警察不能有效的规范行使职权,一定的执法豁免权应起到警察执法压力减压阀的作用。警察权的实现应与人权保护并重,警察人权与公民人权应同样受到保护。在责任追究上应重视对警察主观方面和所受训练程度的考察,非故意侵权行为应当被免除或者减轻责任。通过构建警察执法豁免制度,保障执法警察的正当个人权益,实现人权保障、警察执法保障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