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行为"是我国《民法典》总则编中重要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设计。传统大陆法系背景下的"法律行为"理论及制度旨在充分尊重个人的意思自治,而苏联民法的"法律行为"则主要体现为国家公权力对私人领域进行全面干预的工具。20世纪50年代,我国民法理论及民事立法全面继受了苏联"法律行为"理论。我国民法研究及《民法典》编纂经历波折,总的趋势和正确的方向就是不断消除苏联民法的消极影响,结合中国历史传统和具体国情,积极回应司法实践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回归传统民法私法自治的精神实质并进行制度构建。

  • 单位
    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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