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引领下,我国气候治理法律制度体系的建构应以气候正义为根本价值依归、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目标原则、以整体系统观为基本规制理路。即应通过制定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并加强相关立法间的衔接与协调等方式完善面向气候中和的综合立法体系;应借助设立统一的应对气候变化管理机构,并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气候协同治理机制及国际合作机制等举措,构建面向多元共治的协同执法体系;应充分发挥气候司法的预防性和救济性功能,并立足我国司法实践建立面向损害救济的司法保障体系;应通过设置碳排放交易、气候变化评估监督、碳排放清单与强制报告、碳预算及气候变化基金、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机制健全面向精准实施的配套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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