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工具主义根植于法律工具主义,后者在我国有着较为深厚的理论渊源、制度实践和社会认同。无论法律工具主义还是立法工具主义,都是从主体的视角与需要出发而赋予法律或立法以某种工具属性。治理话域中的地方立法工具主义是立法者和社会公众等将地方立法视作实现某种治理目标的工具的心理与实践现象。地方立法工具主义在治理实践中具有双面效应,一方面能够在观念、制度和实践等层面发挥积极且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能产生忽略或伤害法治价值、所立之法质量不高等负面影响。为更加精准高效地发挥地方立法的治理功能,立法者和相关主体应当在法治和治理双重价值中重塑其功能,奉行地方立法克制主义以及引入系统性思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