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国际投资格局的变化,ISDS机制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很多经济体开始寻求变化与创新。而欧盟也对现有ISDS机制进行了反思和革新,加强了缔约方对条约解释的控制力,实行FET标准封闭式列表以限制仲裁庭的使用范围,设立联合委员会加强对争端解决的控制,并达到对特殊领域争端的过滤和筛选;通过规定争端中被告确定程序和设立常设性的二级投资法院,试图削弱投资者的选择,并以新的投资法院体系来代替国际仲裁法庭。因当前欧盟与其成员国的意见分歧、传统欧盟法律体系对其他国际法律的排除等原因,未来欧盟ISDS机制变革的发展还可能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我国应当重视ISDS机制的创新与发展,顺应当前的发展趋势,依据自身的发展需求,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和循序渐进的方式参与ISDS机制完善和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

  • 单位
    四川外国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