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西夏中期,社会中存在为盗、斗杀、逃亡、非法交易、侵害妇女等五类主要治安案件。为此,西夏以各政区行政机构作为地方治安维护的中心,捕盗巡检承担内地治安维护的主要职责,在边境地区建立起严密的治安维护体系。在基层组织中,倚靠家主、迁溜维护治安。在西夏后期,各类治安案件呈严重化趋势,为强化治理,捕盗巡检及迁溜的职权得到扩大,并增设坊老一职。西夏治安维护体系中的捕盗巡检及迁溜与宋代治安维护体系中的巡检及保甲有显著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