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研究由来已久,其必要性和合理性早无异议,近些年最高法指导案例也对诚信义务的实践判断标准做出了解释。但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的数据证明,基于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内部资本市场效率低下;一些判例中法官对诚信义务的兜底条款的适用也难以把握。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提高从根本上要通过完善股权结构来实现,与此同时可将税法上应对兜底条款和法律规避的"实质课税原则"引入到公司法诚信义务之中,由法官通过"实质判断规则"行使有限的自由裁量权来应对控制股东的法律规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