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过去不同,现代的连带责任主要规定在民法中,刑事调整的重要原则是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尽管如此,我国刑法在规定前科报告制度和交通肇事罪、窝藏罪、包庇罪时,仍然有隐性连带责任的痕迹存在。为此,要坚决秉持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基本立场,在刑法制度设计时防止社会防卫思想的过度扩张;要废除前科报告义务,增加前科消灭制度;对交通肇事罪、窝藏罪、包庇罪的成立范围进行限缩。

  • 单位
    河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