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删除《人格权编(草案)》第811条第1款后半段,明确隐私隐蔽性和无涉公共利益。删除搜查私人空间,增添搜查身体作为隐私权的侵权类型,应明确生活安宁权且独立规定。增添公共场所隐私权、公众人物隐私权、未成年人等隐私权条款。应用信息主体概念替代信息被收集者、自然人,用信息控制者概念替代信息收集、持有者。应将比例原则视为信息收集、使用的原则,删除"不违反法律、行政法的规定"等诸多立法重复内容。删除《民法总则》第111条,在《民法总则》第110条增添个人信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