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作为参与问题的解决应同时从共犯论和不作为犯论的进路出发,并统合于法益保护原则之下。立足于因果共犯论,只有当参与行为所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在他人的犯罪结果中现实化时,才能让参与人承担共犯的责任,这一原理共通地适用于作为参与和不作为参与。由于不作为参与不具有像作为参与那样的物理促进力,因此不作为参与人原则上成立帮助犯。不作为参与的作为义务来源受制于侵害原理。在不作为参与人、作为正犯、被害人的三角关系中,不作为参与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决定了作为义务的来源,而不作为参与人与作为正犯的关系决定了作为可能性的有无及其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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