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工友》编辑部:我所在公司经过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迟到一次,罚款1000元。公司与我的劳动合同中也有着相应内容。上个月,我因家中有事而迟到两次,公司随即以照章办事为由从我的工资中扣除罚款2000元。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周月梅周月梅读者: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方面,“迟到罚款千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