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为是犯罪的核心,作为刑法评价对象的行为,必须是能够征表行为人人格的具有社会意义的身体动静。行为理论中的人格要素包括行为基础人格要素——意识要素;行为中介人格要素—目的要素;行为完整人格要素——社会人格要素。在人工智能犯罪行为中存在着作为基础人格要素的"意识要素"和中介人格要素的"目的要素",但并不存在作为完整人格要素的"社会人格要素"。据此,对于人工智能犯罪,这种不具备人之实但具备了人之能的犯罪模式,针对不同的类型进行人格要素分析,对于把握人工智能犯罪的本质并据此展开理论建构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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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