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仲裁实践中申请当事人指定专家回避的问题,现行仲裁规则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如果专家的参与影响了仲裁程序的进行或当事人利益,当事人可能会申请该专家回避。基于现行仲裁立法,仲裁庭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根据成文法的默示授权或行使仲裁庭维护程序正义和裁决可执行性的固有权力要求专家回避。但是,仲裁庭要求当事人指定专家回避的权力应受到必要限制,即仅限于程序正义或当事人利益受到实质威胁时行使,且该方法只能作为最后救济手段,并不得侵犯当事人的陈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