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登记采取哪种模式历来是理论研究的焦点,2007年10月1日将要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终确立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补充的物权变动公示方法。登记要件主义来源于德国,但是我国的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灵活地结合了国内实践。从理论上讲,我国的物权法存在选择登记要件主义的必然性,然而实践中存在的某些特殊问题却必须通过登记对抗主义才能较好地解决,这就构成了登记要件主义的例外,这些都是值得我们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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