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农村资金合作机构等农村资金合作机构是农民用于筹集资金的民间组织机构,早期一直没有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甚至被界定为非法金融组织,后来虽摆脱非法金融组织的界定,但农村资金合作机构发展至今,过去对其合法性的界定显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及时调整,这既是在保证农民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害,同时也在不断完善我国的农村金融制度。基于以上分析背景,通过梳理农村资金合作机构的现状、并以安徽省农村资金合作组织为例,讨论了相关法律准入制度问题,并提出了几点发展我国农村金融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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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金融学院; 安徽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