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决议是一种非表意的机关行为,其本质是社团内部的意思形成行为,对其属性的考察有助于连接《公司法》第16条和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其本身的解释也应立足于一种跳脱民法范式的解释逻辑。文章认为,公司担保决议需要对三种具体类型的利益关系进行衡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指向的是决议行为的本质,此时的关键在于何者有公司担保的决议权;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衡量遵从的是社团法中"多数决"的政治机制;公司与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则由公司决议的形式构造(表象)决定并构成相对人外观信赖利益的逻辑起点。

  • 单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