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审查标准是关系到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审查标准较为模糊,审判实践中呈现概括式审查、臆断式审查、机械式审查、简易式审查。对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司法审查,应当遵循事实优先、防止泛化以及并重保护原则,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进行认定。从能动司法的复合性功能上审视,应建立以“不完全从属性”为核心要素,具有能动的、内容丰富的、复合性的审查标准。在具体构建路径上,应重点细化人格从属性标准、丰富经济从属性内涵、淡化组织从属性概念、借助技术从属性特征,进一步明确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审查标准。同时,要坚持实质审查并合理怀疑,揭示“形式主义假面”下隐蔽的劳动关系,避免陷入外观主义审查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