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国家先后在立法、司法等层面采取了诸多措施,但成员的资格认定标准、成员权体系以及成员权救济途径仍存在问题。《民法典》的出台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地位,此举不仅为战略目标实现提供可行的组织保障,而且为现存的成员权纠纷提供解决途径。尽管如此,在理论和实践上,特别法人制度的构建仍存有不足与分歧,如何对其进行完善仍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