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但房地产统一登记工作进展迟缓。目前实际运作的体制是交易管理和登记分离,即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主管部门)分别办理交易手续和登记发证手续。在这一体制下,包含两个机构、两套系统。交易管理注重于交易安全,登记关注的是权利确认与保护,相互间具有程序上的接续性和高度的依赖性,也具有一定的排斥性和牵制性。在统一登记逐步推进的当下,存在一些实体和程序性问题,直接影响了统一登记的全面展开。只有规范程序和各部门的职权,严格实行行政责任制,才能推动统一登记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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