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产业在网络传播的带动下,不断发展壮大,法律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越来越完善,但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作品和制品的认定标准争论不一。立法上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区分标准较为模糊,在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的认定过程中,对其是属于汇编作品还是录像制品的争议较大。本文从体育赛事节目的选择编排和内容上反驳了其属于汇编作品的观点,认为其符合录像制品的认定标准,应该纳入制品的保护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