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京民社救发[2014]246号各郊区县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和调查队:根据《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办法》(市政府令第202号)和《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2014年,本市有关区县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区县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见附件),并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各有关区县民政、财政和统计部门制定落实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 单位
    国家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