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从属性论与共犯独立性论之辩一直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着墨最多的争讼,此外还存在共犯立法模式上的分歧。在教唆犯的问题上,究竟应当采何种见解,需要考虑犯罪论领域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还需进行违法性领域内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考量。目前学界争论的焦点基本集中在现行《刑法》第29条第二款的解读"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如何合理地解释"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已经成为贯彻教唆犯的从属性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