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性"是理论与实践中判断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由于法定犯的缘故,更多地表现为行政违法性的判断。但是一直以来行政违法性的判断在实践中因被刑事违法性判断所偷换、架空,继而导致"非法性"特征被忽视。随着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的不断出现,划定"创新"与"犯罪"的界限,成为处理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与惩治违法犯罪关系的重要内容,而"非法性"的判断显然是关键要素。在非法集资犯罪中,前置法带有复杂、多元、易变的重要特征。因此,在司法判断中,既要从法律位阶出发进行形式审查,也要从主体、程序、内容上进行实质判断。行政认定虽然已不是刑事认定的必经程序,但是依然具有违法性判断的实体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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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江苏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