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的关键在于认定其独创性,而独创性认定的范围不宜过宽。属于著作权保护作品的,短视频制作者即为短视频的著作权人,在平台发布短视频时依据用户协议的约定将其中某些权利授权给平台,短视频中的表演者则获得相应的表演者权。在短视频的侵权方面,雷同作品宜采用“内外部测试法”认定实质性相似,适用“避风港原则”时应以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是否构成有效通知,对于推广视频及反复侵权视频,短视频平台应保有更高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