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2006),在具体准则中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准则规定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成本。文章指出依据具体的实务此账务处理存在一定不妥,并根据有关准则规定及利得损失的理解,针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核算展开了相关论述,提出了投资性房地产处置净损益应属于利得和损失而不属于收入和成本的观点,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