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欧盟对外经济活动的增长,欧盟法的统一解释和适用面临越来越多的外部威胁,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就是其中之一。因此在后《里斯本条约》时代,欧盟拓展对外投资条约关系时尤为重视内部法律秩序的保护。在新一代投资条约谈判过程中,欧盟力图在投资案件的欧盟参与、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的职能分配规则、投资仲裁庭的管辖权限制以及欧盟法在投资案件中的有限适用这四个方面实现革新,从而克服传统投资条约体系及争议解决制度的局限,在国际法层面搭建有益于欧盟自治原则的制度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