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区域贸易协定中国有企业定义缺乏确定性与可预期性,不仅使规制效果大打折扣,而且易引发争议。以"政府对企业的所有权"来界定国有企业与当前法学理论发展的方向并不相符,是对政府参与经济的不信任,与企业行为本身是否扭曲贸易并无直接关系;当前国有企业章节中国有企业定义不仅包含传统意义上的国有企业,而且可能包含很多大型私营企业;国有企业章节未能与其他协定进行有效协调,可能引发双重规制。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不符合国际法归因规则,非商业援助条款缺乏相应的经济学理论支持,难以获得广泛认同。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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