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是当今社会治理的一大顽疾,因高空坠物引发纠纷的案件往往具有难以预防、后果严重、责任不清的特点。高空坠物属于公共安全领域,是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的重点。检察机关参与该领域治理,具有法律优势、职权配置优势、中立性优势和预防功能优势。民法典重新划分"高空坠物"案件中涉及主体的权利义务,为检察机关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对象、重点以及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提供了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