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民法典》的编纂、颁布,物权行为理论再次引发激烈争议,围绕是否应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各方学者论争不断。尽管从实体法规范来看,立法者未就其内容作出规定,但这并不影响在规范层面将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民法上进行本土化解释。通过对相关条文的解释可以发现,我国民法已经受到物权行为独立性的浸润,逐渐获得认可。物权行为无因性虽仍缺乏规范基础,但相比有因性,其在立法技术和价值上更具合理性。物权行为理论有利于实现民法体系的逻辑自洽,虽然《民法典》未将其纳入其中,但在未来的民法研究中物权行为理论仍将是一个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