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指定管辖作为监察管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察机关上下联动进而形成监察一体化的有效依托,对于防范权力干扰、排除人情障碍、克服舆情负面影响、平衡办案资源有着非常重要的实践价值。然而,由于指定管辖自身的不确定性、独立性以及行政强制性等特征,在适用中容易产生随意化倾向、程序衔接障碍以及权利救济渠道不畅的弊端。在监察一体化模式下,需要明辨主次、内外协调、多管齐下,厘定指定管辖的适用原则,规范指定管辖的程序,适当拓展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以促使指定管辖在监察一体化中发挥出更大效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