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萨多斯诉土耳其案成为欧洲人权法院确立侦查初期律师帮助权标准的具有革命性意义的案件。萨多斯案后,欧洲人权法院在后续的近一百个判例中加强了对该案形成的判例规则的巩固,以强调侦查阶段律师帮助权的重要性,形成了体系化的"萨多斯规则体系"。2018年11月在斯特拉斯堡,欧洲人权法院大法庭对贝尤兹诉比利时案作出判决,认定比利时国内诉讼程序存在违反"公约"第6条第一款和第三款(C)项的情况。"贝尤兹案"在巩固了"萨多斯案"中先对限制被追诉人侦查初期律师帮助权是否违反"公约"相关规定应当以首先审查是否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后综合个案审查诉讼整体公正性的"两段检验规则"的前提下,总结欧洲人权法院继"萨多斯案"后的相关判例,对"令人信服的理由"进行了解释,并列举了审查诉讼整体公正性需要注意的一系列"非详尽性"因素。值班律师作为我国审前律师帮助制度的一部分,正面临功能虚化的困境,要脱离这一困境,必须明确认识到其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做到值班律师工作精细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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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