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时,从“应当告知变更诉讼请求”到“将相关问题作为焦点问题审理”,在规范层面减轻了法院的释明负担,转以法律争点的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际上,法律争点审理程序需要与法律观点释明相配合,从而实现保护当事人实体权益、充实程序保障与纷争一次性解决的多元目标。于法律争点审理中,法院应实质性赋予当事人表达意见的机会,适时开示心证,防止法律面的突袭性裁判;应放宽诉之变更的条件及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合并与预备合并之诉讼行为。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