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88条在沿袭《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同时,也保留了其固有缺陷。在理论界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主体模糊不清,实务中存在“类案异判”的现象,受害人的权益存在无法充分保障的风险。应采用“平行关系说”,以财产确定责任主体,若有财产,由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担责;若无财产,责任由监护人独立承担。同时适用公平原则,在侵权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与受害人均无过错时,分担责任,以救济受害人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