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国法学家蔡枢衡先生的论述中,“殖民地性”成为描述中国近代法制的关键词,也是中国近代法制性质的一个面相。在蔡枢衡看来,法制的“殖民地性”决定于中国近代社会的属性。在去殖民化的社会思潮中,法制的“殖民地性”变得更加明显,中国近代法制变革的目标也更加明确。在这一过程中,“唯新是从”的法制变革模式引起“中国法学的贫困”,法律认知上的形式主义使得法律形式与法律内容严格区分开来,由此,作为社会事实的法制发展出现了“断裂”。循着蔡枢衡对于中国近代法制“殖民地性”的解释脉络,厘清蔡枢衡意义上“沈派”与“反沈派”的历史社会处境,明确蔡枢衡“法学第三立场”的世界观、法律观和方法论,为当下的法学本土化路径之探索提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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