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安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纠纷的过程中还存在行政性偏离和司法性不足的问题。坚持行政司法化的性质和"品"字形功能定位是公安行政复议发展的逻辑基础。通过"行政自制"理论和"审议民主"理论为公安行政复议的完善提供新的动力。以客观实情和现实需要为导向,对行政化下的内部弊病和司法化不足的制度缺陷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