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票据无因性是票据制度最核心、最首要的性质。票据无因性是社会信任的体现和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在时间空间隔离的双重作用下的必然导向。对于《票据法》第十条,笔者认为“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割裂了票据无因性。背书连续性是认定持票人是否正当权利人的标志,但法官要综合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来识别票据权利人。民间贴现不能被认定为是合法的基础关系,尽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已经对民间贴现的法律效力作出了规定,但是其禁而不止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更引人深思。严监管的高压态势不是我们打破票据无因性的借口,对票据的无因性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关系需要树立正确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