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根据现行有效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总局(国质检法[2011]83号)文,《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