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行政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质效不彰,主要原因在于其存在监督价值导向有所偏差、监督程序不尽规范、监督范围狭窄与监督依据单薄等诸多不足。应在恪守法律监督职能定位的同时,以“过程性、动态性监督”拓展法律监督视野,并完善相关配套机制,精准提出诉讼请求,方为提升行政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质效的有效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