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立法不是一成不变的,现如今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的步伐已经迈入了新时代新阶段,相关的地方立法也必然产生了新的变化。自从《立法法》于2015年修改之后,我国所有设区的市也都获得了新的立法权限,并且取得了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规范基础。在取得多种成效的同时也难免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地方立法权在备案审查制度层面仍存在着监督力度不够、审查标准单一以及反馈机制不够完善等具体问题,而这些问题也是促使其地方立法权发展的关键因素,通过对审查主体行使监督权的立法明确以及审查制度和反馈制度的优化将会很大程度上解决备案审查制度后续暴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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