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绩效考核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业绩评价机制、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现以及法院多元化功能的实现。通过对七份地方法官绩效考核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对比分析发现,法官绩效考评存在以下问题:主体并未完全改变行政化的设计;法官绩效考核内容有所扩大;定性考评方式被严格限制适用;法官绩效考评结果应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等。针对上述问题,应从明确绩效考评的法律定位、限制"唯办案量"的考评导向、综合运用不同考评方法等方面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