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数字科技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发展,许多在线平台已经直接或间接地形成了垄断态势,侵害消费者在接受数字服务方面的合法权利,限制了其他体量较小或起步较晚的其他中小型在线平台的健康发展。欧盟近期出台的《数字服务法案》(Digital Services Act)和《数字市场法案》(Digital Markets Act)两份法律草案,将矛头直接指向大型在线平台,意图厘清数字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着眼于遏制大型在线平台的不正当竞争及垄断行为,从而规范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秩序。《数字市场法案》旨在解决数字市场所存在的不公平竞争情形,而《数字服务法案》则要求大型在线平台就其所实施的各类非法行为承担更多责任。两项法案的推动者强调数字市场的规则制定不应让渡给企业,而应由政府介入。借鉴参考欧盟在反垄断规范制定和执法具体机制设计等方面的做法,我国政府监管部门亟须完善平台责任承担相关立法,明确违反义务的惩罚措施;建立责任与规模相对应的制度框架,积极落实平台义务;引入数字服务协调员制度,减少数字市场的垄断冲突;夯实反垄断机构建设,提高反垄断执法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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