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删除“明知”和“协助”的方式将“自洗钱”纳入洗钱罪中。当前实务中对于“自洗钱”的认定仍存在难点,其中针对自洗钱行为与事后不可罚行为的区分、洗钱罪的主观心态和自洗钱者与他洗钱者所形成的共犯问题是争议所在。具体而言,对于自洗钱和事后不可罚的区分应从侵害法益进行区分。对于洗钱者的主观心态可综合全案基本事实采用刑事推定的方式进行间接认定。对于共犯的认定依不法和罪责轻重去认定和划分主从犯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