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央地政府间事权如何划分,一直处于摸索之中。事权划分与立法权,或者与财权相结合的制度设计在理论与实践中逐渐走向桎梏,领域式事权划分模式亦有过度隔离央地协力关系之嫌。同为单一制国家的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央地事权的改革中也有相似尝试。在2000年地方分权改革之后,日本根据"职能分担原则"形成了以行政事权划分为主体、立法权与财权分配制度独立成形又相互关联的制度体系。这种制度体系没有采取领域式事权划分方法,而以执行主体为事权划分标准,直接利用现行法律实现各行政领域事务的具体分类。这种以行政事权划分为中心的制度设计,可为我国央地事权划分的法治建构提供一种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