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是民事主体理论与制度的核心内容。市民社会将个体与共同体的积极联系委于任意,对于人格体之理性提出了超过以往任何社会的期待和要求。在此背景下,权利能力取代人格,构建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并成为承载人格体理性能力的概念。为了克服生物人意志天赋不均的结构性障碍,法学通过行为能力概念在具体经验领域判断具体的理性能力,维持了权利能力概念承载抽象理性能力的功能。生物人扮演组织角色的可能性,使得组织可以生物人独占的意志为基础,从生物人的不自由中获得自身的自由。与自然人需要不断磨砺自己在法律交往中的目的导向理性能力不同,法人需要磨砺的是其相对于自然人所取得的独立性。法人相对于自然人的独立性是其内在自由的外显或"定在",法人权利能力的核心构造将围绕此种独立性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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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